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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层:国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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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主席令发布,最高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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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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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层: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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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制定,国务院令发布,约9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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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核材料管制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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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层: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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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以部令发布,即HAF系列(核安全规定+实施细则),30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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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F003《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101《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HAF102《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3《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HAF601《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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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层:指导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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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D系列(核安全导则),推荐方法与程序,100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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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D101/01《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地震考虑》、HAD401/05《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场选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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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层:技术文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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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GB)、核行业标准(EJ/NB)等,1000余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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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887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9132《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安全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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