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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21-2016 6 监督检验 6. 1 监督检验通用要求
2021/6/9
6. 1 监督检验通用要求 6. 1 . 1 监督检验 压力容器的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 应当在压力容器制造、 改造与重大修理过程中进行(安装不实施监检) 。 监检是在压力容器制造、 改造、 修理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 的质量检验、 检查与试验(以下简称自 检) 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的过程监督和满足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性验证。 监检工作不能代替受检单位的自检。 6. 1 . 2 适用范围 6. 1 . 2. 1 实施制造监检的产品 ( 1 ) 整体出厂的压力容器; ( 2 ) 现场制造、 现场组焊、 现场粘接的压力容器; ( 3 ) 单独出厂并且具有焊缝的筒节、 封头及球壳板, 或者采用焊接方法连接的换热管束。 6. 1 . 2. 2 实施监检的改造与重大修理 ( 1 ) 改变主要受压元件结构或者改变使用条件(运行参数、 盛装介质、 用途) , 并且需要进行耐压试验的改造; ( 2 ) 主要受压元件的更换、 矫形、 挖补, 以及壳体对接接头的补焊或者粘接, 并且需要重新进行焊后热处理或者耐压试验的重大修理。 6. 1 . 3 监检机构 监检机构指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 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 6. 1 . 4 受检单位的义务 受检单位在监检工作中履行以下义务: ( 1 ) 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且保持有效实施, 对压力容器的制造、 施工质量负责; ( 2 ) 在压力容器的制造、 施工前, 约请监检机构实施监检; ( 3 ) 向监检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提供与受检产品有关的真实、 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技术资料、 检验记录和试验报告等; ( 4 ) 确定监检联络人员, 按照质量计划和工作进度, 及时通知监督检验人员(以下简称监检员) 到场; ( 5 ) 对《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联络单》 (以下简称《 监检联络单》 , 见附件 E ) 和《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 (以下简称《监检意见书》 , 见附件 F ) , 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并且书面回复, 如受检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并且书面回复, 监检机构应当暂停对其监检; ( 6 ) 应当监检而未经监检的产品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6. 1 . 5 监检机构职责 ( 1 )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且保持有效实施, 对压力容器监检工作质量负责; ( 2 ) 向受检单位提供监检工作程序以及监检员资格情况; ( 3 ) 定期组织对受检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状况进行评价; ( 4 ) 发现受检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或者压力容器安全性能存在严重问题(注 6-1 )时, 发出《监检意见书》 , 同时报告所在地的和颁发许可证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 ( 5 ) 对监检员加强管理, 定期对监检员进行培训、 考核, 防止和及时纠正监检失当行为; ( 6 ) 按照信息化工作和统计年报的要求, 及时汇总、 统计、 上报上传有关监检的数据。 注 6-1: 严重问题, 是指监检项目 不合格并且不能纠正; 受检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严重失控; 对《监检联络单》 提出的问题拒不整改; 有许可要求时, 已不再具备相应的许可条件; 严重违反特种设备许可制度(如发生涂改、 伪造、 转让或者出卖特种设备许可证, 向无特种设备许可证的单位出卖或者非法提供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等问题。 6. 1 . 6 监检员职责 承担压力容器监检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在监检工作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 1 ) 按照受检单位的生产安排, 及时对报检的产品进行监检并且对监检结论负责; ( 2 ) 妥善保管受检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 并且负有保密的义务; ( 3 ) 发现受检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或者压力容器安全性能存在一般问题时, 及时向受检单位发出《 监检联络单》 ; ( 4 ) 发现受检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或者压力容器安全性能出现不符合本规程的严重问题时, 及时停止监检并且向监检机构报告; ( 5 ) 及时在工作见证上签字(章) 确认, 填写监检记录; ( 6 ) 对监检合格的压力容器, 及时出具《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书》 (以下简称监检证书, 见附件 G ) , 负责打监检钢印(制造监检时) 。 6. 1 . 7 监检程序 压力容器监检的一般程序如下: ( 1 ) 受检单位约请监检机构并且签署监检工作协议, 明确双方的权力、 责任和义务; ( 2 ) 监检员确定监检项目 ; ( 3 ) 监检员对制造、 施工过程进行监检, 填写监检记录等工作见证; ( 4 ) 制造(含现场制造、 现场组焊、 现场粘接) 监检合格后, 监检员打监检钢印; ( 5 ) 监检机构出具监检证书。 6. 1 . 8 监检内容 ( 1 ) 通过相关技术资料和影响基本安全要求工序的审查、 检查与见证, 对受检单位压力容器制造、 改造与重大修理过程及其结果是否满足本规程要求进行符合性验证; ( 2 ) 对受检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状况进行检查与评价。 6. 1 . 9 监检项目 6. 1 . 9. 1 监检项目 的确定原则 监检员 应当依据本规程、 设计文件规定的产品标准和制造技术条件、 工艺文件, 综合考虑所监检的压力容器制造、 施工过程对安全性能的影响程度, 结合受检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状况, 基于产品质量计划确定监检项目 。 监检员确定的监检项目 , 不得低于本规程 6.2 至 6.5 的相关要求。 6. 1 . 9. 2 监检项目 的分类 监检项目 分为 A 类、 B 类和 C 类, 其要求如下: ( 1 ) A 类, 是对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关键项目 , 在压力容器制造、 施工进行到该项目 时, 监检员现场监督该项目 的实施, 其结果得到监检员的现场确认合格后, 方可继续制造、 施工; ( 2 ) B 类, 是对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有较大影响的重点项目 , 监检员一般在现场监督该项目 的实施, 如不能及时到达现场, 受检单位在自 检合格后可以继续制造、 施工, 监检员随后对该项目 的结果进行现场检查, 确认该项目 是否符合要求; ( 3 ) C 类, 是对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有影响的检验项目 , 监检员通过审查受检单位相关的自 检报告、 记录, 确认该项目 是否符合要求; ( 4 ) 本规程监检项目 设为 C/B 类时, 监检员可以选择 C 类, 当本规程其他相关条款或者产品标准、 设计文件规定需要进行现场检查时, 监检员应当选择 B 类; ( 5 ) 监检项目 的类别划分要求见本规程相应章节的有关要求。 6. 1 . 1 0 监检工作见证和监检记录 监检机构根据监检工作的需要, 制定有关监检工作见证和监检记录的要求。 ( 1 ) 监检工作见证包括监检完成后的质量计划以及监检员签字(章) 确认的受检单位提供的相应检验、 试验报告和监检记录; ( 2 ) 监检记录应当能够表明监检过程的实施情况, 并且具有可追溯性; 除本规程明确要求的监检记录外, 监检员还应当记录监检工作中的抽查情况以及发现问题的项目 、 内容。 6. 1 . 1 1 监检机构存档资料 监检工作结束后, 监检机构应当及时出具监检证书并且将相关监检资料存档,保存期限不少于压力容器设计使用年限。 监检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1 ) 监检证书; ( 2 ) 监检完成后的质量计划复印件、 监检记录等有关的监检工作见证; ( 3 ) 压力容器产品数据表; ( 4 ) 《 监检联络单》 和《 监检意见书》 ; ( 5 ) 监检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规定存档的其他资料。
原作者:各部委
来 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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