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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21-2016 6 监督检验 6. 5 批量制造产品的监检方法
      2021/6/9  


6. 5 批量制造产品的监检方法
6. 5.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组批制造的蓄能器、 简单压力容器、 具有焊缝的封头和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容积小于 5m 3 的第Ⅰ 类和第Ⅱ 类压力容器的监检:
( 1 ) 采用相同的设计文件、 相同的工艺文件、 相同的质量计划, 相同牌号的材料、 同一生产计划号、 制造数量不少于 30 台并且出厂编号连续;
( 2 ) 不需要制备产品焊接试件或者进行焊后热处理。
受检单位向监检机构提出实施批量制造产品监检的申请, 监检机构确认产品满足批量要求后实施监检。
6. 5. 2 监检数量要求
监检员根据受检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状况确定现场抽查的产品数量。 对于简单压力容器, 不得低于 5 %并且不少于 3 台; 其他批量生产的产品, 不得低于制造计划数的 10 %并且不少于 4 台。 同批次的首台产品必须监检。
6. 5. 3 抽查产品的监检
所抽查产品的设计文件与工艺文件、 材料、 组对装配、 焊接、 无损检测、 外观与几何尺寸、 耐压试验的监检按照本规程 6.2 的相关要求执行。 对简单压力容器的爆破试验, 监检员现场见证试验过程。
6. 5. 4 监检记录
除按照本规程 6.1.10 的要求完成监检工作见证外, 还应当记录抽查产品的编号。
6. 5. 5 出厂(竣工) 资料、 监检钢印与监检证书( C/B 类)
( 1 ) 对所抽查的产品出厂(竣工) 资料内容按照本规程 6.2.1.4 的要求进行审查, 压力容器的产品铭牌内容按照本规程 6.2.1.5 的要求进行审查; 审查合格后, 对制造计划数的全部压力容器按照本规程 6.2.1.6 的要求打上监检钢印;
( 2 ) 按批出具监检证书, 监检证书的份数应当与受检单位协商确定;
( 3 ) 监检证书上应当注明该批次全部产品的编号, 并且注明监检所抽查产品的编号。
6. 5. 6 不合格的处理
监检员在材料、 组对与装配、焊接、 无损检测、 外观与几何尺寸、 耐压试验的监检中, 发现所抽查的产品存在一般问题时, 应当增加抽查数量, 增加的抽查数量不少于发现问题产品数量的两倍, 并且向受检单位发出《 监检联络单》 。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 监检员应当及时向监检机构报告, 并且中止采用批量制造产品的监检方法:
( 1 ) 所抽查的产品存在严重问题;
( 2 ) 所抽查的产品存在一般问题, 经增加监检后, 仍然存在不符合本规程的问题。

原作者:各部委
来 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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