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0号文件的税务筹划?税总函2016年121号
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没有关于软件销售收入增值税税收优惠的规定,此方面政策详见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一条:“……(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第三条:“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二)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营改增”之后,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纳入“信息技术服务”中的“软件服务”,适用6%税率。但不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
综上可见,享受软件销售收入增值税税收优惠的条件为:
1.软件系自行开发生产;
2.享受优惠的纳税人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3.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4.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要求;
5.享受优惠的应税收入属于软件销售收入或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
全国软件产品检测机构汇总
江苏认可机构
1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工业标准化研究所信息处理产品标准符合性检测中心 梁勇 010-67831877 13801041425
2 中国赛宝实验室(工信部电子五所) 廖玉峰 025-83367210-5
3 中国软件评测中心 武战敏 010-88559238
4 江苏省软件产品检测中心 罗玉绯 025-84801919 025-5186111212
原作者:不详
来 源:网络
共有910位读者阅读过
【告诉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