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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21-2016 8 定期检验 8. 7 定期检验结论及报告
      2021/6/9  


8. 7 定期检验结论及报告
8. 7. 1 检验结论
8. 7. 1 . 1 金属压力容器检验结论
综合评定安全状况等级为 1 级至 3 级的金属压力容器, 检验结论为符合要求, 可以继续使用; 安全状况等级为 4 级的, 检验结论为基本符合要求, 有条件的监控使用; 安全状况等级为 5 级的, 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要求, 不得继续使用。
8. 7. 1 . 2 非金属压力容器检验结论
综合评定安全状况等级为 1 、 2 级的非金属压力容器, 检验结论为符合要求, 可以继续使用; 安全状况等级为 3 、 4 级的, 检验结论为基本符合要求, 有条件的监控使用, 安全状况等级为 4 级的, 如果是腐蚀原因造成, 则不能继续在当前介质下使用; 安全状况等级为 5 级的, 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要求, 不得继续使用。
8. 7. 2 检验报告
检验机构应当保证检验工作质量, 检验时必须有记录, 检验后出具报告, 报告的格式应当符合本规程附件 J 的要求(单项检验报告的格式由检验机构在其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规定) 。 检验记录应当详尽、 真实、 准确, 检验记录记载的信息量不得少于检验报告的信息量。 检验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检验记录和报告, 保存期至少 6 年并且不少于该台压力容器的下次检验周期。
检验报告的出具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1 ) 检验工作结束后, 检验机构一般在 30 个工作日 内出具报告, 交付使用单位存入压力容器技术档案;
( 2 )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结论报告应当有编制、 审核、 批准三级人员签字, 批准人员为检验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签字人;
( 3 ) 因设备使用需要, 检验人员可以在报告出具前, 先出具《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意见通知书( 1 ) 》 (见附件 K ) , 将检验初步结论书面通知使用单位, 检验人员对检验意见的正确性负责;
( 4 ) 检验发现设备存在需要处理的缺陷, 由使用单位负责进行处理, 检验机构可
以利用《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意见通知书( 2 ) 》 (见附件 K ) 将缺陷情况通知使用单位,处理完成并且经过检验机构确认后, 再出具检验报告; 使用单位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完成缺陷处理工作的, 检验机构可以按照实际检验情况先行出具检验报告, 处理完成并且经过检验机构确认后再次出具报告(替换原检验报告) ; 经检验发现严重事故隐患, 检验机构应当使用《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 2 ) 》 将情况及时告知使用登记机关。
8. 7. 3 检验信息管理
( 1 ) 使用单位、 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做好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 并且按照特种设备信息化工作规定, 及时将所要求的检验更新数据上传至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检验信息系统;
( 2 ) 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检验结果汇总上报使用登记机关。
8. 7. 4 检验案例
凡在定期检验过程中, 发现压力容器存在影响安全的缺陷或者损坏, 需要重大修理或者不允许使用的, 检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逐台填写检验案例, 并且及时上报、 归档。
8. 7. 5 检验标志
检验结论意见为符合要求或者基本符合要求时, 检验机构应当按规定出具检验标志。

原作者:各部委
来 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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