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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21-2016 8 定期检验 8. 8 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
      2021/6/9  


8. 8 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
8. 8. 1 适用范围
本专项要求适用于以氨为制冷剂, 单台贮氨器容积不大于 5m 3 并且总容积不大于 10m 3 的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 采用其他制冷剂的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定期检验, 应当考虑制冷剂的特性, 参照本专项要求执行。
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主要包括冷凝器、 贮氨器、 低压循环贮氨器、 液氨分离器、 中间冷却器、 集油器、 油分离器等。
8. 8. 2 检验前的准备工作
使用单位除参照本规程 8.2 的有关要求准备外, 还应当提交液氨充装时间及液氨成分检验记录, 进行现场环境氨浓度检测, 确保现场环境氨浓度不得超过国家相应标准允许值。
8. 8. 3 检验项目 和方法
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可以在系统不停机的状态下进行。 检验项目 包括资料审查、 宏观检验、 液氨成分检验、 壁厚测定、 高压侧压力容器的外表面无损检测。 必要时还应当进行低压侧压力容器的外表面无损检测、 声发射检测、 埋藏缺陷检测、 材料分析、 强度校核、 安全附件检验、 耐压试验等检验项目 。
8. 8. 3. 1 资料审查
除按照本规程 8.2.2 要求审查的资料外, 还应当审查液氨充装时间及液氨成分检验记录。
8. 8. 3. 2 宏观检验
( 1 ) 首次全面检验时应当检验压力容器结构(如筒体与封头连接、 开孔部位及补强、 焊缝布置等) 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以后的检验仅对运行中可能发生变化的内容进行复查;
( 2 ) 检验铭牌、 标志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 3 ) 检验隔热层是否有破损、 脱落、 跑冷等现象, 表面油漆是否完好;
( 4 ) 检验高压侧压力容器外表面是否有裂纹、 腐蚀、 变形、 机械接触损伤等缺陷;
( 5 ) 用酚酞试纸检测工作状态下压力容器的焊缝、 接管等各连接处是否存在渗漏;
( 6 ) 必要时在停水状态下对冷凝器管板与换热管的角接接头部位进行腐蚀、 渗漏检验;
( 7 ) 检验紧固件是否齐全、 牢固, 表面锈蚀程度;
( 8 ) 检验支承或者支座的下沉、 倾斜、 基础开裂情况。
8. 8. 3. 3 液氨成分检验
审查使用单位的液氨成分检验记录是否符合 NB/T 47012 《 制冷装置用压力容器》的要求, 成分不符合要求的, 应当按照本规程 8.8.3.5.2 、 8.8.3.5.3 的规定进行检测。
8. 8. 3. 4 壁厚测定
按照本规程 8.3.5 的有关要求, 选择有代表性的部位进行壁厚测定, 并且保证足够的测点数。
8. 8. 3. 5 无损检测
8. 8. 3. 5. 1 高压侧压力容器表面无损检测
高压侧压力容器应当进行外表面无损检测抽查, 对应力集中部位、 变形部位、有怀疑的焊接接头、 补焊区、 工卡具焊迹、 电弧损伤处和易产生裂纹部位应当重点检测。
8. 8. 3. 5. 2 低压侧压力容器声发射检测或者表面无损检测
低压侧压力容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应当进行声发射检测或者外表面无损检测抽查:
( 1 ) 使用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
( 2 ) 液氨成分分析不符合 NB/T 47012 要求的;
( 3 ) 宏观检验有异常情况, 检验人员认为有必要的。
8. 8. 3. 5. 3 超声检测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应当采用超声检测方法进行埋藏缺陷检测, 必要时进行开罐检测:
( 1 ) 宏观检验或者表面无损检测发现有缺陷的压力容器, 认为需要进行焊缝埋藏缺陷检测的;
( 2 ) 高压侧压力容器的液氨成分分析不符合 NB/T 47012 要求的;
( 3 ) 需要对声发射源进行复验的;
( 4 ) 检验人员认为有必要的。
8. 8. 3. 6 材料分析
主要受压元件材质不明的, 应当查明材质, 对于低压侧压力容器, 也可以按照Q235A 进行强度校核。
8. 8. 3. 7 强度校核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应当进行强度校核:
( 1 ) 均匀腐蚀深度超过腐蚀裕量的;
( 2 ) 检验人员对强度有怀疑的。
8. 8. 3. 8 安全附件检验
安全附件检验按照本规程 8.3.12 规定进行。
8. 8. 3. 9 耐压试验
需要进行耐压试验的, 按照本规程 8.3.13 规定进行。
8. 8. 4 安全状况等级评定与检验周期
8. 8. 4. 1 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根据检验结果, 按照本规程 8.5 的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需要改造、修理的压力容器, 按照改造、 修理后的复检结果进行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安全附件不合格的压力容器不允许投入使用。
8. 8. 4. 2 检验周期
( 1 ) 安全状况等级为 1 级至 3 级的, 检验结论为符合要求, 可以继续使用, 一般每 3 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 2 ) 安全状况等级为 4 级的, 检验结论为基本符合要求, 应当监控使用, 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 累计监控使用时间不得超过 3 年, 在监控使用期满前, 使用单位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 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 3 ) 安全状况等级为 5 级的, 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要求, 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 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原作者:各部委
来 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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