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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21-2016 8 定期检验 8. 1 定期检验通用要求
2021/6/9
8. 1 定期检验通用要求 8. 1 . 1 定期检验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 是指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 按照一定的时间周期, 在压力容器停机时, 根据本规程的规定对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所进行的符合性验证活动。 8. 1 . 2 定期检验程序 定期检验工作的一般程序, 包括检验方案制定、 检验前的准备、 检验实施、 缺陷及问题的处理、 检验结果汇总、 出具检验报告等。 8. 1 . 3 检验机构及人员 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的检验范围从事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 检验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验人员) 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 检验机构应当对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 有效性负责(注 8-1 ) 。 注 8-1: 真实性表示报告以客观事实为基础, 不作假证; 准确性表示报告所涉及检测数据的精度等符合相关要求; 有效性表示检验机构的资质、 检验人员 的资格符合要求, 检验依据合法, 报告审批程序符合要求。 8. 1 . 4 报检 使用单位应当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的 1 个月 以前向检验机构申报定期检验。 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申报后, 应当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前安排检验。 8. 1 . 5 安全状况等级 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分为 1 级至 5 级, 应当根据检验情况, 按照本规程8.5 、 8.6 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定。 8. 1 . 6 检验周期 8. 1 . 6. 1 金属压力容器检验周期 金属压力容器一般于投用后 3 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 以后的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 按照以下要求确定: ( 1 ) 安全状况等级为 1 、 2 级的, 一般每 6 年检验一次; ( 2 ) 安全状况等级为 3 级的, 一般每 3 年至 6 年检验一次; ( 3 ) 安全状况等级为 4 级的, 监控使用, 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 累计监控使用时间不得超过 3 年, 在监控使用期间, 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监控措施; ( 4 ) 安全状况等级为 5 级的, 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 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8. 1 . 6. 2 非金属压力容器检验周期 非金属压力容器一般于投用后 1 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 以后的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 按照以下要求确定: ( 1 ) 安全状况等级为 1 级的, 一般每 3 年检验一次; ( 2 ) 安全状况等级为 2 级的, 一般每 2 年检验一次; ( 3 ) 安全状况等级为 3 级的, 应当监控使用, 累计监控使用时间不得超过 1 年; ( 4 ) 安全状况等级为 4 级的, 不得继续在当前介质下使用; 如果用于其他适合的腐蚀性介质时, 应当监控使用, 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 但是累计监控使用时间不得超过 1 年; ( 5 ) 安全状况等级为 5 级的, 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 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8. 1 . 7 检验周期的特殊规定 8. 1 . 7. 1 检验周期的缩短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 定期检验周期应当适当缩短: ( 1 ) 介质或者环境对压力容器材料的腐蚀情况不明或者腐蚀情况异常的; ( 2 ) 具有环境开裂倾向或者产生机械损伤现象, 并且已经发现开裂的(注 8-2 ) ; ( 3 ) 改变使用介质并且可能造成腐蚀现象恶化的; ( 4 ) 材质劣化现象比较明显的; ( 5 ) 超高压水晶釜使用超过 15 年的或者运行过程中发生超温的; ( 6 ) 使用单位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年度检查的; ( 7 ) 检验中对其他影响安全的因素有怀疑的。 采用“亚铵法” 造纸工艺, 并且无有效防腐措施的蒸球,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使用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 540MPa 低合金钢制球形储罐, 投用一年后应当进行开罐检验。 注 8-2: 环境开裂主要包括应力腐蚀开裂、 氢致开裂、 晶间腐蚀开裂等; 机械损伤主要包括各种疲劳、 高温蠕变等, 参见 GB/T 30579《 承压设备损伤模式识别》 。 8. 1 . 7. 2 检验周期的延长 安全状况等级为 1 、 2 级的金属压力容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定期检验周期可以适当延长: ( 1 ) 介质腐蚀速率每年低于 0.1mm 、 有可靠的耐腐蚀金属衬里或者热喷涂金属涂层的压力容器, 通过 1 次至 2 次定期检验, 确认腐蚀轻微或者衬里完好的, 其检验周期最长可以延长至 12 年; ( 2 ) 装有触媒的反应容器以及装有填料的压力容器, 其检验周期根据设计图样和实际使用情况, 由使用单位和检验机构协商确定(必要时征求设计单位的意见) 。 8. 1 . 7. 3 无法进行或者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情况 无法进行定期检验或者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 按照以下要求处理: ( 1 ) 设计文件已经注明无法进行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 由使用单位在办理《 使用登记证》 时作出书面说明; ( 2 ) 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 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说明情况, 经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征得上次承担定期检验或者承担基于风险的检验( RBI ) 的检验机构同意(首次检验的延期除外) , 向使用登记机关备案后,可以延期检验; 或者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 按照本规程 8.10 的规定办理。 对无法进行定期检验或者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 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监控与应急管理措施。
原作者:各部委
来 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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